本隊緣起

新店同心救難隊創隊於 1993 年11 月 7 日 隸屬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分會,以新北市新店行政區為基本服務範圍,致力於水上安全救生推廣、急救推廣,亦協助政府機關處理備災救災等有關事務,是在紅十字會認證體系下,全年自費訓練的專業志工團體。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分會新店同心救難隊信守紅十字會精神發揚「博愛服務」為宗旨,以犧牲奉獻精神,體認「結合社會資源,發展健全組織,發揮整體力量」的要義,以個人能力,結合團隊的力量,共赴彼此互助的責任與義務,服務桑梓,回饋社會。

  1. 推廣義務水上安全、救生教育、潛水打撈等訓練
  2. 義務執行水上安全、潛水打撈等救難工作
  3. 義務推廣捐血活動及陸上急救教育等社會服務工作
  4. 發揮博愛服務精神,從事急難救助等社會服務工作
  5. 協助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處理水上救生、潛水打撈及急救服務等救難工作

本隊會員不求任何名利,以「仁愛道德」精神「民胞物與」的觀念,無私無欲,發揚「博愛服務」為宗旨,而迎社會人士加入本隊「災害防救」的工作行列,共同創造祥和社會。

  1. 凡年滿十六歲,不分國籍,認同本隊宗旨者,經本隊會員一人以上介紹且經審核後,得成為本隊會員。
  2. 新入會會員應繳交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五張,背面書寫姓名,並填妥新會員資料表,以利建檔。
  3. 會員有繳交會費、災害防救等服務社會工作及服從本隊各項規定之義務,並享有選舉權、罷免權等權利。
  4. 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者,享有被選舉與本隊特別規定之訓練。
  5. 會員純屬義務付出,無個人名利。
  6. 新會員需繳入會費 500 元,年繳會費 1000 元整。
  7. 會員未按時繳交會費超過一年以上者,經相關幹部聯繫結果後停權,逾期超過二年以上者,視同出會,新加入舊會員經審核後,應重新辦理入會(不贈印有本對標誌之上衣)。
  1. 為對本隊會員之婚喪喜弔等事項表示慰助,特訂定本辦法。
  2. 本隊會員遇有下列事項時,得依本辦法當予慰助:
    • 結婚慶賀:會員結婚,致贈禮金新台幣(以下同)2000 元。
    • 生育慶賀:會員本人或配偶生產,致贈禮金 1600 元。
    • 喪葬慰問:會員本人喪亡,致贈慰問金 3000 元;會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者,致贈慰問金 1500 元。
    • 傷病慰問:會員因執行公務致病住院者,致贈慰問金 2000 元。
  3. 會員符合前項慰助條件者,本對應於收到請柬、訃聞或獲知後主動協助申請慰助。
  4. 會員未依規定繳納當年度會費者,得限制適用本辦法。
  5. 本辦法經執行委員會核定後施行,條正時亦同。

組織章程

  1. 本隊定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分會新店同心救難隊,簡稱紅十字會新店同心救難隊。
  2. 本隊依成立的宗旨與任務推展隊務。
  3. 本隊以台北縣新店行政區域為基本服務範圍。
  4. 本隊隊址設於台北縣新店市建國路58號地下室。
  5. 本隊推展隊務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分會之輔導。
  1. 義務推廣捐血、潛水、游泳、救生、急救等訓練活動,提倡正當娛樂,培養健全體魄,促進身心健康。
  2. 以愛心為出發點,發揮個人能力,結合團隊力量,義務服務社會。
  3. 本隊不涉及任何政治活動或其他營利事業。
  4. 義務推廣博愛精神,撫慰、救助孤苦急難之老弱傷殘。
  5. 協助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處理水上救生及潛水救難有關事務。
  1. 凡年滿十六歲,不分國籍,認同本隊宗旨者,經本隊會員一人以上介紹且經審核後,得成為本隊會員。
  2.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會員需參加當年全年活動並繳費者,始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會員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與決議事項,接受職務,工作調派及按時繳納會費等義務。
  4.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執行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5.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未按時繳交會費者,一年以上停權,兩年以上經執委通過者除名)。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1. 本隊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採執行委員會制,在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行其權利。本隊各級幹部任期一年。
  2. 執行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十一人,候補執行委員二人,由入會滿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之會員擔任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任一年,連選得連任(第十三、十四屆會員大會修訂)。執行委員如有曠廢職務、濫權違法等情事者,經監察委員糾舉,會員大會議決,得予解職。
  3. 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常務委員一人,由執行委員中推選之,一任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第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
  4. 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執行委員會過半數通過聘任之。
  5. 設隊長一人,由教練團推選產生,經執行委員會核備後聘任之。
  6. 總幹事下設副總幹事及文書組、財務組、出納組、康樂組、採購組、公關組、 聯絡組、攝影組、捐血組、社服組,各設正、副組長一人,由總幹事提報執行委員會議決聘任之。任期結束可續聘。
  7. 隊長下設教練團、副隊長及訓練組、技術研究組、潛水打撈組、器材組、後勤組、救災機動組,各設正、副組長一人,由隊長提報經執行委員會議決聘任之。任期結束可續聘。
  8. 視業務需要,得由執委會增設各種機能組。
  9. 設監察委員若干人,由入會滿二年以上之會員,曾任組長職務且無不良紀錄之會員擔任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任期一任一年,連選得連任。(第十三屆會員大會修訂)
  10. 總幹事、隊長不得兼任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互為兼任職務。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幹部。(第十八屆會員大會修訂)
  11. 設榮譽顧問、顧問、常務委員、榮譽會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報,經執行委員過半數通過聘任之。(主任委員卸任第一年為本隊當然顧問,次年起恢復會員之身分,可再次參加競選)。
  1. 會員大會職權:
    1. 決定本隊宗旨及任務。
    2. 審查或追認執委會之隊務報告。
    3. 制定及修改本隊組織章程。
    4.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
  2.  執行委員會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 審查會員履行本隊章程事項。
    3. 依據本隊宗旨及任務推展隊務。
    4. 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
    5.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本會,執行其職權。
    6. 審查會員獎懲事宜。
    7.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會籍資料建檔管理。
    8. 召開會員大會。
    9. 決定每月固定社會服務金額。
    10. 審核會員不守紀律或不按時繳納會費之除敦聘、解職榮譽顧問、榮譽會員、顧問、不適任之有薪職員、總幹事、隊長以下各級幹部。
    11. 其他有關本會審理事項。
  3. 主任委員職權:
    1. 對外代表本隊。
    2. 召集執委會議。
    3. 執行執委會決議事項。
    4. 代理執行委員執行日常事務。
    5. 因不得已事故,經執委會決議由副主委代行職權。
    6. 依據本隊宗旨及任務推展隊務。
  4. 總幹事職權:
    1. 負責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2. 負責本隊各種活動之全盤計畫、執行、督導。
    3. 會刊、通訊錄、會員資料之製作、建檔、管理。
    4. 會員勤惰考核及獎懲提報執委會。
    5. 依據本隊宗旨及任務善盡參謀之職,襄助主任委員推展隊務。
    6. 審核輔導入會會員逾期不繳納會費會員。
    7. 會員對本隊會務誤解、投訴之溝通、處理。
    8. 其他緊急或突發隊務處理。
  5. 隊長職權:
    1. 負責執行執委會、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2. 負責水上救生、潛水、陸上急救訓練。
    3. 定期不定期救生、潛水、勤務等訓練。
    4. 各組教材編寫,審定管理。
    5. 協助總幹事考核會員勤惰。
    6. 會員對本會務誤解、投訴之溝通、處理。
    7. 其他緊急或突發隊務處理。
    8. 器材管理。
  6. 監察委員職權
    1. 監督執行委員工作計畫、考核、糾舉、財務、獎懲、投訴之複查審核。
    2. 不得干涉現任幹部推展隊務。應保持中立立場,不得介入會員與幹部之糾紛。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 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顧問、榮譽會員得邀請列席。
  3. 會員每月參加例行月會。
  4. 執行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無故缺席兩次即自動喪失執行委員資格。監察委員、總幹事、隊長得應邀列席參加會議。
  1. 經費來源:
    1. 會費:新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整。會費年繳納新台幣一仟元整。(第九屆會員大會修訂)
    2. 自由贊助或其他收入。
  2. 財務組每月應將經費收支帳目送監察委員審核,再列入紀錄公告周知。
  1.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2. 本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執行委員會議提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決議通過修改之。
  3. 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報請紅十字會台灣省分會核備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4. 收支經費本取之於社會,回饋於社會,一切財務公開,不得將經費任意移作他用。

組織系統